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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修订关于化学物质控制法的内阁法令(日本版REACH)
2009-8-17

      2009年7月30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厚生劳动省、环境省发布G/TBT/N/JPN/307号通报,修订关于化学物质控制法的内阁法令。内容如下:

根据化学物质控制法(以下称为“法案”) 第6和11条,下列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进口须经授权:

1.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盐类;

2.全氟辛烷磺酰氟(PFOSF);

3.五氯苯;

4.α六氯环己烷;

5.ß六氯环己烷;

6.林丹(丙体六氯环己烷);

7.十氯酮;

8.六溴联苯;

9.四溴联苯醚;

10.五溴联苯醚;

11.六溴联苯醚;

12.七溴联苯醚;

根据法案第13条,下列产品如果使用了I类化学物质PFOS及其盐类、四溴联苯醚或五溴联苯醚则禁止进口:

<PFOS及其盐类>

1.航空液压液;

2.纱线处理剂;

3.复合金属及半导体腐蚀剂(除高频复合半导体以外);

4.金属电镀;

5.半导体防反射涂层;

6.工业用复合磨料;

7.灭火器灭火泡沫;

8.杀虫剂和蚂蚁诱饵;

9.印刷纸;

<四溴联苯醚和五溴联苯醚>

1.涂料;

2.粘合剂

该通报拟于2009年10月批准,2010年4月生效。通报评议截止日期为2009年9月25日。

(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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