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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公布鞋类生态标志颁发准则
2009-8-20
      欧盟官方公报于2009年7月28日公布了欧委会第2009/563/EC号决议,为欧盟的鞋类生态标志订立颁发准则。目前使用的准则,将于2010年3月31日后失效。

  欧委会在检查了现行准则(第2002/231/EC号决议)后,决定修改一系列产品释义以及制定新准则。新决议有效期为4年。从欧委会新决议采纳当日(2009年7月9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提出的鞋类生态标志申请,可以比照现行。

  新决议强调,鞋类包括所有拥有接触地面的固定外鞋底以及旨在保护或覆盖脚部的服装。再者,鞋履不应包含任何电动或电子部件。此外,鞋履必须符合新决议附件内的准则。

  附件指出,新准则旨在限制有毒残余物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水平,以及推广更耐用产品。例如,供应商必须确保皮制鞋履最终产品不含铬VI,并提交EN ISO 17075测试报告作为证明。此外,供应商还必须提交测试报告,证明用于最终产品的材料不含有砷、镉及铅。同样地,鞋履纺织部件中的游离及水解甲醛含量必须用仪器无法测出,而鞋履皮革部件中的甲醛则不可超过150ppm。

  在有害物质的使用方面,决议禁止使用五氯苯酚及四氯苯酚,还有属于22种芳香胺名单内的染料。此外,橡胶中亚硝胺的含量必须用仪器无法测出。

  除此之外,决议还包含最终产品的包装规定。其中,纸板箱必须使用百分之百循环材料,塑胶袋也必须含有至少75%的循环材料,或者必须是生物降解或可腐化物质。另外,供应商也必须提供如何保护环境以及产品取得其他欧盟生态标志的有关资料。

(贸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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