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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纺织协会章程》修改的说明
2013-5-6
一、章程修改的基本原则
   上海纺织协会章程是经市经信委和市社团局审阅,于2008年12月17日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的。在本届协会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协会章程的完善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协会自身功能的提升而不断修改的过程,要根据既符合规范,同时又要可操作性的原则进行修改。原章程基本内容是可行的,现根据市社团局规范要求结合协会实际情况,本次修改只对个别条款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二、章程修改的具体内容
根据以上原则,协会新的章程作如下修改。
1、“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中,原共十二条款,现增加一条
(13)本协会主要活动范围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2、“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中,原(二)经本会综合办审核、秘书长批准;现修改为(二)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批准
    原(三)协会发给会员证。现修改为(三)协会发给会员证和铜牌
3、原“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现修改为: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铜牌
4、“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中,现增加条款(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原条款(三)、(四)程序以此类推。
5、“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原(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现修改为:(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
    原(四)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聘免;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会长会议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聘免,并报下次理事会。现修改为: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聘免。
原(五)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现修改为: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6、第二十三条中,原“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现修改为:“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7、第三十二条中,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现修改为: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8、“第三十三条 本会内设综合办公室、纺织服务部、合作交流部、信息中心等办事机构。根据工作的发展和需要,逐步设立若干分会及专业委员会。”现修改为:“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或综合办公室、合作交流部、信息中心等办事机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并根据工作的发展和需要,逐步设立若干分会及专业委员会。
    9、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现修改为“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投入人对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10、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现修改为“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11、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现修改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12、第五十条“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予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现修改为“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上海纺织协会
                                          二0一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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