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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
2013-9-4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以及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十二五”高技能人才发展(专项)规划》(沪人社职[2011]823号)精神,进一步发挥本市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创新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模式,经研究,决定开展“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和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的目标,结合首席技师培养选拔千人计划、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等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各行业、企业选拔在一线技能岗位上的领军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立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逐步建立起本市高技能人才技能技术创新成果和绝技绝活价值实现及代际传承推广机制。
二、工作目标
    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依托本市高技能人才楷模、中华技能大奖等奖项获得者,以及市级首席技师千人计划工作资助获得者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可建在大师所在企业或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到“十二五”期末,计划完成100个“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基本形成覆盖重点行业和特色产业的技能传递与推广网络。
三、职责任务
    (一)攻关创新。发挥技能人才团队优势,立足本单位、本行业组织重大技能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推动企业行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每年要有技能技术攻关成果产出,特别是要积极参与国家、市级重点工程和科技项目。
    (二)带徒传技。以技能大师为带头人,通过在生产实践中传、帮、带,加快培养青年技能技术骨干。每个技能大师工作室年均为企业或行业培养8个以上青年技能技术骨干。
    (三)交流推广。及时总结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并在企业、行业中推广,承担和参与行业性、区域性技能技术培训、交流、协作和推广活动,推动行业、区域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四、建立条件
    (一)技能大师条件。技能大师应当是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高技能人才楷模或中华技能大奖。
    2.获得本市首席技师千人计划工作资助,已建立并带领工作团队积极开展技能攻关、带徒传技等活动,工作团队运作良好,并已取得一定的行业声誉、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已获国家级技能奖项的可优先申报。
    (二)单位条件。建立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且技能人才比较密集,技能劳动者总量较多,技能劳动者占全体劳动者的比例较大;
    2.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具有较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首席技师工作制度完善、已建立首席技师工作团队的,可优先申报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
    3.建立并完善大师工作室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目标任务,规范日常运作,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等必要工作条件。
五、经费支持
    (一)技能大师工作室经费原则上由其所在单位负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次性给予每个技能大师工作室10万元工作资助,主要用于工作室技能创新研发、技术推广交流等,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单位配套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技能大师带徒津贴、研究(攻关)项目及工作室日常运作等。
    (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相关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已建立的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中择优推荐,申报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对于获国家重点支持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本市将再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资助。
    (三)根据技能大师工作室完成目标任务情况,结合日常检查评估结果,今后可逐步加大经费支持力度。
六、评审程序
    (一)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企业或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为单位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及申报表报送至上级主管局、中央在沪企业、本市控股(集团)公司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表及要求说明详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下发的申报通知)。
    (二)各主管局、中央在沪企业、本市控股(集团)公司及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严格审核上报材料,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受理一次申报,组织专家对各主管部门上报的单位进行评审,拟定评审意见。经向社会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式公布名单,授予“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并将资助经费下拨至申报单位。
七、工作要求
    (一)技能大师工作室应按既定制度及工作任务,定期开展活动;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发挥作用。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要与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签订年度目标任务责任书,并实施考核。
    (二)各主管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途径、新办法,及时总结、推广技能大师工作室在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弄虚作假或检查评估不合格的,经查明属实,将撤销其“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追回政府补助资金。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单位要加大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及高技能人才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宣传推广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成功经验,营造重视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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