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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013-9-4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9]22号),为做好本市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发展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受资助人才的项目产生效益后偿还的本金;
(三)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三条 人才发展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资助资金短缺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
(二)帮助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解决特殊困难;
(三)奖励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与人才相关的其他需要资助的项目。
 
第四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上海人才发展资金资助。
 
第五条 上海市人事局是人才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下设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资金办公室)。人才资金办公室负责受理资助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和人才发展资金的财务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每年度向市政府报告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六条 申请人才发展资金资助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海人才发展资金资助申请书》(由人才资金办公室印制);
(二)需资助人才学术技术水平证明材料:
学历证书、学术技术等级证书、专业资格(职称)证书、学术技术成果获奖证书、主要专业经历证明、目前工作单位聘用合同书等。
(三)有关技术资料:
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及其申请认定(含复审)时的全部资料、上年度单位财务报表等的复印件,以及企业发展或项目转化的目前进展情况说明。
 
第七条 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要求准备好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人才资金办公室。
(二)人才资金办公室接到申请后,一般在三个月内,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遴选。
(三)申请资助获准后,签订《上海人才发展资金资助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资金按协议书规定日期到位。
 
第八条 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集中有限财力办大事、办急事的原则。优先资助与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目标相一致的大型骨干项目或急需开发项目,在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中遇到的特殊困难。
(二)服务全局、服务改革的原则。配合人事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资金困难提供必要的资助,以集聚一大批优秀青年人才,优化上海人才资源结构。
(三)讲求效益的原则。资助的优秀人才必须是项目发展急需的、专业和层次匹配的、引进后能充分发挥作用并产生效益的人才。
(四)实行评价的原则。对申报资助的产业发展项目和成果转化项目,以及引进的人才实行综合评估,以确保人与事在岗位、专业、能级上的最佳配置。
 
第九条 人才发展资金的运作方式:
(一)分年度拨付与一次性拨付相结合。资助经费一次核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分年度拨付或一次性拨付。分年度拨付,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二)偿还本金与鼓励捐赠相结合。凡受资助的项目产生效益后,应按约定偿还本金,并鼓励因此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单位向人才资金办公室进行捐赠支持,以不断壮大资金规模,进一步推动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三)优化资助结构与保持合理比例相结合。在资助项目的期限上做到长短结合,避免长线资助过多而影响对“短平快”需求的资助,使人才资金有序运作,逐步形成良性循环机制。
 
第十条 为鼓励捐赠,使更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急需的优秀人才获得资助,并不断增强人才资助力度,采取如下鼓励办法:
(一)以上海市人事局的名义出具接受捐赠票据、颁发荣誉证书;
(二)捐赠金额50万元以上的,还可以捐赠团体、企业或个人命名设立人才发展资金的专项资金,或按捐赠者的要求实施定向资助;
(三)捐赠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还可参与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人才资金使用应遵守现行财务规定,实行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年终审计。
 
第十二条 受资助的单位在资助期间,每年要提交资金使用的财务报告和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资助期满要提交总结报告和填写上海人才发展资金财务决算表,报送人才资金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人才资金办公室应根据本办法和资助协议书的要求,对整个资助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凡发现项目进程与申报材料有严重违背或违反协议书规定的,人才资金办公室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已资助的全部款项,并可视情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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