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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13-9-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建立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规范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主创新产品是指本市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具有潜在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包括首次提出、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研制生产的全新型(首创型)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任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根本性改进,使产品性能、功能、节能降耗、减排环保等明显优于同类产品的改进型产品。

第三条 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对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公布《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确定《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本市政府采购、重大工程采购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应当优先采购列入《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对于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进行首购。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凡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本市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独占许可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属全新型、或本市首创型产品,或属根本性、重大性改进型产品,或属国内外率先推出技术标准的产品。

(五)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六)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属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

第七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材料包括:

(一)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副本或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企业,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三)必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1.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授权合同或协议;

2.市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申请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产品销售合同(协议)、单据和经济效益的证明(申报首购的产品除外);

4.二份以上用户使用(试用)报告(申报首购的产品除外);

5.涉及环保的产品,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四)辅助说明材料:为对申请表、产品和企业作进一步说明,申报单位可视具体情况自愿选择提交。一般包括:获得科技奖励证明、科技成果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获得国家或省级部门立项支持的证明、生产规模、产品的采用标准证明等辅助说明材料。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当年申报产品的通知和受理截止时间。

第九条 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单位按要求填写《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表》并附所需材料,报企业所在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上报的产品组织开展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形成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初步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的,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正式编入《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向申报单位颁发《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在获得认定的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告。

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证书有效期一般为四年。

第十二条 对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述,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或组织复审,并反馈调查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申报单位和管理部门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定证书的单位,将撤销其自主创新产品证书,三年内取消其申报自主创新产品的资格。

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应严格保守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对认定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错误,或以权谋私的工作人员,将取消其承担或参与认定管理工作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市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依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之规定向科技部推荐,纳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第十五条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公布后,本办法将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5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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