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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暂行办法
2013-9-6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规范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协调管理,做好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进一步推进本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贯彻落实,促进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参照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结合上海市和各区县的经济发展,鼓励建设各种专业、各种经济体制的社会公益性的孵化器,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为增强区域创新能力服务。

第四条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认定自愿申报的原则,申请认定为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是以培育初创阶段或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2. 领导班子健全,管理人员中需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

3. 具有为孵化企业提供场所的物理空间,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小于5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面积一般不少于3000平方米;

4. 具有孵化基地运营的启动资金100万元以上;

5. 明确基地建设的发展目标,有与其宗旨相称的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的企业入驻条件;

6. 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孵化服务项目;

7. 地方政府部门同意享受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  凡具备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的,并经区、县科委推荐,可向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提出认定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纳入上海市的孵化器统计数据范围,并可得到有关政府的相关支持。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成为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会员单位。

第六条  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对认定的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动态跟踪,定期评价。如不符合条件的,协助指导并劝其退出,待符合条件后,再纳入范围。对符合上海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条件的孵化器,将积极引导和鼓励其申报市级孵化器。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会同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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