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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
2013-9-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上海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及若干配套政策,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升科技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规范上海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市级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级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本办法所指市级孵化器法人性质、投资主体、运作模式不限。

第三条  上海市及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及所在区(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共同实施市级孵化器认定及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市级孵化器的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成活率、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市级孵化器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逐渐走向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

第六条  为提高市级孵化器的服务水平与质量,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孵化器。专业技术型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孵化器形式。

第三章  市级孵化器的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取得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资格的,以孵化培育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注册资金200万元及以上;

2.领导班子健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综合孵化器的建筑面积一般在6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达25家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拥有信息完备的自有网站。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孵化增值服务;专业型孵化器除应具备孵化器的一般功能外,还必须具备能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技术平台和支撑服务体系;

5.具有明确的孵化培育科技企业的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数据统计齐全,并至少有一年以上的统计数据;

6.累计毕业企业1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7家以上;

7.市级孵化器可支配200万以上的孵化资金,且每年实际用于支持在孵企业资金不低于孵化资金10%

8.实际运营时间在一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

第八条  市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企业在创业中心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孵化器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8.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2.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十条  凡符合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并经区县科委、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推荐的,可向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后,由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并纳入科技部火炬统计范围。

第十一条  对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按有关规定享受市区两级政府给予孵化器的相关支持。

第十二条  对通过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将实行年度评价制度,对评价不合格的,须进行整改,如仍未达标的,则取消其市级孵化器的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会同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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