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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2013-9-29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并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市场开拓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场开拓资金是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共同管理。

市商务委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市财政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市商务委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及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承办部(以下简称市承办部)受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委托,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事务管理。

第四条(支持内容)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及其他经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等(详见附件一)。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五条(支持对象)

(一)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二)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工商注册地在上海,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 4500 万美元以下。对近三年给予过资金支持,但至今仍无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3、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六条(申请程序)

(一)单位资质审核

首次申请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或项目单位,应通过市场开拓资金申报系统(网址:www.smeimdf.org)注册并填写“中小企业或项目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网上确认提交后按归口管理向资金管理部门报送相应的材料(详见附件二,已在系统注册并经资金管理部门公示通过的企业不需重复注册)。

(二)资金拨付申请

企业项目完成后,应在每年资金拨付规定期限内,通过市场开拓资金申报系统提交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按照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材料要求(详见附件三)及时向资金管理部门递交拨付材料。

(三)拨付资金反馈

企业应在收到拨付资金后及时在线填写“拨付资金反馈表”并予以提交。

第七条(审核与拨付)

(一)初审。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及市承办部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对已在网上注册并按规定提交全部材料的单位进行资质审定;对本辖区内申报资金拨付的项目,及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复审。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会同市承办部共同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复审,提出评审意见,并将评审结果予以网络公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评审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三)拨付。市商务委根据市场开拓资金评审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助资金直接核拨相关单位。

(四)工作经费。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市场开拓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聘请承办单位、项目的评审、论证、审计等,并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八条(使用监督)

各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相关单位获得项目资金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市场开拓资金的实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获得资金资助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

第九条(附则)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每年应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并于次年 2 月底前将总结报告上报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各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保存期应不少于3年。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上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及申报要求(略)

附件二:上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单位资质审定材料要求(略)

附件三:上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材料要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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