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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科技创新中国有产权流动的试行办法
2013-10-10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本市“科教兴市”主战略,进一步发挥技术要素在科技创新中的特殊作用,促进科技企业国有产权流动,依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推进科教兴市管理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涉及以下项目的国有产权流动适用本办法:

(一)经市“科教兴市”领导小组推进办认定的“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

(二)出资监管单位重点推进的技术攻关项目和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

(三)本市国有创业投资公司从事的科技创业风险投资项目;

(四)与“科教兴市”相关的其他科技项目。

第三条 (知识产权)

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经资产评估后可作价入股或参与要素分配,并在完成项目投资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知识产权评估)

以上项目和知识产权评估应选择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无形资产评估试点机构,评估报告由出资监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其中,知识产权入股比例高于35%且评估值大于1000万元的,评估报告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后备案。

第五条 (产权转让)

国有企业产权的转让应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在联交所进行。联交所内设立应为与“科教兴市”相关的企业投资和产权转让提供高效、规范的市场服务,并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第六条 (投资协议)

投资协议事先约定国有产权转让对象和转让价格的,由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报国资委备案后,可以从其约定。

第七条 (协议转让)

向企业内部创新活动中关键技术人员或与企业从事产学研活动相关的关键技术人员、机构转让产权,且转让后继续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第八条 (审核)

凡涉及上述产权流动的应由本市出资监管单位、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和其他国有企业负责审核批准,并根据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投资和产权转让的项目评估、决策、审批和风险控制等专项管理制度。

第九条 (监管)

本市出资监管单位、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和其他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其投资和产权流动的监管,规范投资和产权流动行为,并在每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本企业的投资和产权流动的情况书面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条 (重大原创性科技项目)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事项的重大原创性科技项目,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进一步简化相关流动程序。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解释部门)

本试行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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