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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年)(四)
2013-10-11

 四、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切实加强源头治理,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和企业,实施最严的准入、最严的监管、最严的执法、最严的处罚、最严的问责,不断提高质量安全水平。

  (一)严格市场准入,强化源头控制

  1.严把准入关口。严格对依法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强制认证的企业的准入审查。要依据法定条件和要求,对其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等进行严格把关。对涉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及产业政策的行业和产品,严格按照许可条件,守牢准入门槛。凡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坚决不予许可。

  2.实施强制退出。对已获得准入资质的企业,要重点加强实际运营绩效、安全、质量诚信等动态监控与考核。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和要求、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法强制退出,撤销相关许可。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查处。

  3.严格质量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进一步严格关键质量岗位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确保关键岗位人员质量保证能力。依法应取得相应资格而未取得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已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加强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依法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资格审查,将是否存在不良诚信记录、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审核企业准入条件的重要内容。

  (二)严格监督管理,加强风险防范

  1.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完善质量安全问题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的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及时掌握质量安全信息,加强风险信息资源共享,完善风险预警平台,加强对质量安全的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加强对潜在性、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研究,提升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2.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结合生产许可、质量信用等级评价、风险管理等工作,创新质量监管方式,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制度。针对不同类级的企业,实施激励、预警、惩戒、淘汰等差别监管,真正发挥分类分级监管的有效性。

  3.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推动企业加强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能力建设,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落实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加工、销售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逐步形成产销一体化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网络,逐步实现产品质量追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4.严格问责制度。对因企业违法违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对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施最严的处罚和问责。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责行为的监管部门,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突出重点领域,确保质量安全

  1.产品质量安全。高度关注民生和安全,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充分利用新技术、信息化手段和科学的方法,加大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对特种设备生产源头、使用环节和检验环节的监管,加快构建特种设备安全多元共治工作格局。

  2.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积极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以农业投入品监管为重点,从生产、流通、使用的全程确保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可靠。加强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不断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检测及追溯体系建设,完善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坚决打击无证生产食品、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

  3.工程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考虑区域差别、项目类型的不同、参建单位的管理水平不齐等因素,对工程实行差别化监管。进一步加大执法查处力度,通过加强培训等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明确市、区县两级分工,强化建设工程项目属地化管理,聚焦社会民生,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加强对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高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服务和监管,落实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总体受控。

  4.流通市场安全。针对消费者反映集中的商品、服务消费热点问题,加强行政执法。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依法查处商业欺诈、商业贿赂、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探索运用电子数据取证等网络技术手段,打击传销行为。建立商品质量问题发现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不合格商品退市机制,建立健全商标保护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和新媒体、新领域广告的监测监管,将无证无照经营监管纳入城市疏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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