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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试行标准的通知
2013-9-4
【重要提示】
Ø         《试行标准》专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加快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意见》(沪经信企(2011)166号)制定。
Ø         试行标准具体由“通用标准”和“专项标准”共同构成。
 
【关键条款】
一、试行标准
(一)通用标准
1. 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
2. 当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或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
(二)专项标准
1. 战略专一化:主攻某一特殊的客户群、某一产品线的细分区段或某一地区市场,在细分市场领域内达到上海前五名或全国前十名。
2. 研发精深化: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先进知识,拥有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1项以上,R&D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3%。
3. 产品特色化: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拥有区别于其它同类产品的独立属性。
4. 业态新型化:适应消费者(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行为的改变,或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提供产品或服务。
凡符合通用标准和一项专项标准的中小企业,可列入本市培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二、服务和管理
1. 对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月度统计调查制度,企业应按要求填报统计调查表。市、区县相关部门要进行跟踪服务,努力解决企业的个性化诉求。
2. 对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年由市中小企业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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