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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13-9-6
【重要提示】
Ø         本办法所称的自主创新产品是指本市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具有潜在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包括首次提出、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研制生产的全新型(首创型)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任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根本性改进,使产品性能、功能、节能降耗、减排环保等明显优于同类产品的改进型产品。
Ø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当年申报产品的通知和受理截止时间。
 
【关键条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主创新产品是指本市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具有潜在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包括首次提出、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研制生产的全新型(首创型)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任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根本性改进,使产品性能、功能、节能降耗、减排环保等明显优于同类产品的改进型产品。
第三条 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对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公布《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确定《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本市政府采购、重大工程采购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应当优先采购列入《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对于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进行首购。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本市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独占许可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属全新型、或本市首创型产品,或属根本性、重大性改进型产品,或属国内外率先推出技术标准的产品。
(五)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六)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属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
第八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当年申报产品的通知和受理截止时间。
第十四条 本市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依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之规定向科技部推荐,纳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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