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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
2013-9-7
【重要提示】
Ø         凡是运用高新技术成果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可以申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高转项目”)认定,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高转中心”)常年受理高转项目认定申请。
Ø         高转项目认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项目的核心技术需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该目录采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项目的知识产权可以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是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知识产权实施权。(3)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凡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5)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且项目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Ø         申请项目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1)一般性的工艺改进或产品改型所形成的产品(服务);(2)已形成规模销售(提供)的成熟产品(服务)。
Ø         本认定程序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原《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修订稿)》(沪科〔2006〕第095号)同时废止。
 
【关键条款】
一、认定条件
凡是运用高新技术成果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可以申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高转项目”)认定,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高转中心”)常年受理高转项目认定申请。高转项目认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的核心技术需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该目录采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项目的知识产权可以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是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知识产权实施权。
3、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凡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5、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且项目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申请项目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一般性的工艺改进或产品改型所形成的产品(服务);
2、已形成规模销售(提供)的成熟产品(服务)。
四、认定项目管理
1、经认定的高转项目可依照有关规定,在认定有效期内申请享受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和人才引进等优惠政策扶持。经认定的高转项目须定期完成年度转化情况的网上填报。
2、高转项目认定的有效期为自认定次月起5年,若项目的核心技术获得中国境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可向市高转中心申请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经认定办公室批准确认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其认定有效期可延长为自认定次月起8年,并重新核发认定证书。
3、经认定的高转项目的所属单位如有更名的,应向市高转中心提出认定证书变更申请,经市高转中心确认后报认定办公室重新核发认定证书,项目编号、认定日期和有效期不变。

高转项目一经认定,其项目名称及认定申请书的内容不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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