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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
2013-9-9
【重要提示】
Ø         为提高市级孵化器的服务水平与质量,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孵化器。专业技术型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孵化器形式。
Ø         凡符合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并经区县科委、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推荐的,可向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后,由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并纳入科技部火炬统计范围。
Ø         对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按有关规定享受市区两级政府给予孵化器的相关支持。
 
【关键条款】
第六条  为提高市级孵化器的服务水平与质量,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孵化器。专业技术型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孵化器形式。
第七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取得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资格的,以孵化培育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注册资金200万元及以上;
2.领导班子健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综合孵化器的建筑面积一般在6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达25家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拥有信息完备的自有网站。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孵化增值服务;专业型孵化器除应具备孵化器的一般功能外,还必须具备能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技术平台和支撑服务体系;
5. 具有明确的孵化培育科技企业的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数据统计齐全,并至少有一年以上的统计数据;
6.累计毕业企业1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7家以上;
7.市级孵化器可支配200万以上的孵化资金,且每年实际用于支持在孵企业资金不低于孵化资金10%;
8.实际运营时间在一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
第八条  市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  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  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  企业在创业中心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  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5.  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6.  企业租用孵化器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7.  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8.  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2.  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十条  凡符合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并经区县科委、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推荐的,可向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后,由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并纳入科技部火炬统计范围。
第十一条   对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按有关规定享受市区两级政府给予孵化器的相关支持。
第十二条  对通过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将实行年度评价制度,对评价不合格的,须进行整改,如仍未达标的,则取消其市级孵化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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