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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13-9-10
【重要提示】
Ø         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及行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1日。
Ø         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按照《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技(2007)222号]的规定,给予企业创建资金支持,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Ø         本办法自2008年5月31日起施行。1996年发布的《上海市企业中心认定办法》(上海市经委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海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沪经科[1996]094号)同时废止。
 
【关键条款】
第四条 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及行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1日。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所属行业必须符合上海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战略的要求。申报企业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年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60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申报企业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每年必须有专利申报。
(六)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区(县)所属企业原则上为区(县)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市属国有及控股企业由集团公司审核并推荐。
(七)企业两年内(指申请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31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4、其它违法行为。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属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附件二)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三)。
(二)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当年的5月31日前上报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申报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三)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四)依据初评结果,由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认定办公室对通过初评及专家评审的企业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上海产业政策、初评结果及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报“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七条 依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已认定的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八条  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按照《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技(2007)222号]的规定,给予企业创建资金支持,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九条 各区、县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区、县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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