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外资研发中心应由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上海市商务委、浦东新区商务委、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批准或确认。外资研发中心在每年规定的时间之内提交申请材料至市商务委(娄山关路55号11楼20号柜台,外国投资管理处收文窗口);2012年至2015年,提交申报材料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关键条款】
一、审核主管部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审核部门)。
二、关于可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一)外资研发中心应由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上海市商务委、浦东新区商务委、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批准或确认;
(二)外资研发中心的研发费用、人员及设备原值标准
1.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作为独立法人的,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载明的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
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4)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2.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作为独立法人的,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载明的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研发中心购置的可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国产和进口设备范围
在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期限内,外资研发中心取得资格认定的次月1日起购置的国产、进口设备。
七、关于提交申报材料的时间
(二)2012年至2015年,提交申报材料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八、监督和管理
(一)审核部门将自2012年起,每年对获得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资格满2年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