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申请风险补偿的贷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
(二)列入“张江、紫竹、杨浦”等试点园区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录。
【关键条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科技型企业,按照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印发的《上海科技企业界定标准》进行划分。
(二)中小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划分。
本办法先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紫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以下简称:“张江、紫竹、杨浦”试点园区)等三个区域内的企业(以税务登记证号为准)试点,待试点成熟后再逐步推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对象为:自2011年起3年内,各商业银行向试点区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本金。
第五条 申请风险补偿的贷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
(二)列入“张江、紫竹、杨浦”等试点园区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录。
第七条 当各商业银行在“张江、紫竹、杨浦”等区域内发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年末不良率超过3%时,对超过3%且小于5%(含)的部分不良贷款处置所发生的实际损失,在相关商业银行实施尽职追偿的前提下,由市和区县两级政府补偿50%。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