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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贯彻落实商务部等十四个部门《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2013-9-16
【重要提示】
Ø         《实施意见》系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文物局关于印发<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商改发〔2008〕104号)精神,为推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传承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的上海老字号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发挥老字号企业在经济和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上海实际而提出的。
Ø         经商务部认定的上海“中华老字号”企业可享受有关专项政策:老字号资金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原则上按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50%给予补助。其中,企业国内商标保护性通类注册补贴资金不超过3万元,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补贴资金不超过4万元;企业技术改造和工艺创新等补贴资金不超过50万元。详见《上海市支持“中华老字号”商标保护和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关键条款】
三、营造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环境
1.加强规划引导,将老字号发展纳入上海城市规划、商业网点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规划。三是将国家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列入上海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企业,形成有利于老字号发展的政策环境。
3.保护老字号在拆迁改造中的利益。一是在旧城拆迁改造中要尽可能保留老字号原有风貌,在规划选址时先行公示,对老字号应当由市有关部门统一规划。二是涉及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重要市政工程,确需对老字号进行拆迁的,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可以原地安置或原区域就近安置。三是对无法原地或原区域就近安置的老字号,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对被拆迁老字号的补偿要及时足额到位,尽量缩短老字号因拆迁造成的歇业时间。
4.加强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三是将老字号企业按《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规定列入本市专利申请专项资助范围。
5.加大对老字号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建立市级层面部门协调机制,将符合条件的老字号技艺优先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对列为文物或列入历史文化风貌区及优秀历史建筑范围的老字号,要依据《文物保护法》、《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建筑保护条例》的规定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
四、建立支持老字号发展的促进体系
1.推进老字号企业改革。在支持老字号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时,依法确认老字号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和权属。
3.支持老字号企业融资信贷。有关金融机构要对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所需的贷款给予支持;有关信用担保机构要对老字号企业的创新发展给予融资担保支持;
4.运用财政资金支持老字号创新发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字号企业,可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品牌发展资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服务业指导资金等政策的扶持。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加强对老字号企业保护和发展的资金支持。
6.支持老字号开拓市场。一是在政府采购和援外物资采购方面,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老字号产品;在进出口配额分配和特许经营许可方面,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要优先考虑老字号产品和企业。二是有关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经贸洽谈、展示交易活动,要为老字号企业和产品优先提供展示摊位,并对企业参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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