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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细则
2013-9-18
【重要提示】
Ø         在本市对口支援地区和国家明确的老少边穷地区,资助上海企业在当地投资项目注册成的企业。在国内其它地区,资助项目上海投资方。
 
【关键条款】
第二条管理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本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工作。
  第三条资助范围
  项目应属于以下范围:
  (一)本市企业在本市对口支援地区和国家明确的老少边穷地区投资的农林牧副渔种植养殖及产品深加工、连锁商业、开发当地特色优势资源、劳动密集型制造业等项目,以及在上述地区实施的产业转移项目。
  (二)本市企业在东北、西部、中部地区落实上海与兄弟省区市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在重点战略资源、能源基地建设和粮食、农副产品、现代物流等方面投资的项目。
  (三)本市优势产业在国内构建产业链的拓展市场项目。
  第四条资助条件
  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对口支援地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须在200万元以上;在国家明确的老少边穷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须在1000万元以上;在国内其他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须在1亿元以上,其中,粮食、农副产品等方面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
  (二)项目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为企业,并由上海企业控股(超过50%)。其中,设立一年以上的须通过工商部门企业年检。
  (三)项目已完成并投入生产经营满3个月。
  (四)项目上海投资方必须是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设立一年以上、通过工商部门年检的企业。
  (五)项目应列入资助计划。
  第五条资助标准
  根据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年度资助总额,按照年度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总体情况确定每一项目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0%,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不得大于项目注册企业的注册资本。
  第六条资助对象
  在本市对口支援地区和国家明确的老少边穷地区,资助上海企业在当地投资项目注册成的企业。
  在国内其它地区,资助项目上海投资方。
  第七条申请程序
  (一)事前申报
  本市企业应于协议签约或项目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填写《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事前申报表》,于每年7月底前向本市区县合作交流部门、或有关委办局、或市政府驻外办事处、或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受理单位”)申报。
  (二)资助申请
  申请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填写《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申请表》,于每年7月份按照事前申报渠道进行资助申请。
  对口支援地区的项目须经项目注册地地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确认;国内其他地区的项目须经项目注册地县级以上政府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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