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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2013-10-9
【重要提示】
Ø         专项扶持主要采用奖励方式,奖励的资金量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技术改造并达到节能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Ø         奖励金额根据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后直接产生的节能量计算,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关键条款】
第三条(支持范围)
1、支持工业和商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重点支持《“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技术含量高,系统化改造程度强的节能技改项目。
第四条(支持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本市工商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3、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4、项目承担单位必需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五条(申报程序)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根据报经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认定的本年度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一季度印发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年度申报通知。项目单位申报材料须经各主管部门(各区县经委、各集团公司)初审后上报市经委。中央在沪单位和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送市经委。
第六条(申报材料)
1、《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2、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
3、项目承担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第七条(支持标准和方式)
1、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取得实际节能效果,专项扶持主要采用奖励方式,奖励的资金量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技术改造并达到节能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2、奖励金额根据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后直接产生的节能量计算,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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