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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四部门修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
2013-10-9
【重要提示】
Ø         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经市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产业结构重点调整项目、重点专项调整、区域以及其他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Ø         本办法自印发之目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关键条款】
第四条(专项补助范围和条件)。
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经市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产业结构重点调整项目、重点专项调整、区域以及其他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重点调整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本市工业调整淘汰落后产能规划内或者国家和本市淘汰落后工艺及产品指导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或者生产线,且年减少能源趟耗量、年减排污染物总量或者年减少危险废物量达到一定标准。
(二)属于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和《上海市生态网络结构规划》划定的生态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企业关停项目。
重点专项调整区域碰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区域内实施结构调整的企业达50家及以上,其中70%以上属于本市工业调整淘汰落后产能规划内或者国家和本帚沟。汰落后工艺及产品指导目录范围内的企业。
(二)区域内实施结构调整的企业占地面积合计500亩及以上。
(三)区域内企业成片调整后,根据上海市产业发展及布局指南的要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或者生产性服务业,有利于本市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业能级。
第六条(专项补助资金额度和补助标准调整)
市产业结构调整办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区县和控股集团公司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任务、区县配套资金安排情况、调整项目的实施进度等因素,按照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核定年度市级专项补助资金额度。

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根据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内容、范围和实际推进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同意后,由相关部门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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