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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科技创新中国有产权流动的试行办法
2013-10-9
 
【重要提示】
Ø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本市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所涉及以下项目的国有产权流动:经市“科教兴市”领导小组推进办公室认定的“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出资监管单位重点推进的技术攻关项目和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本市国有创业投资公司从事的科技创业风险投资项目、与“科教兴市”相关的其他科技项目。
 
【关键条款】
本办法系依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推进科教兴市管理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而制定,旨在为贯彻落实本市“科教兴市”主战略,进一步发挥技术要素在科技创新中的特殊作用,促进科技企业国有产权流动。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本市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所涉及以下项目的国有产权流动:经市“科教兴市”领导小组推进办公室认定的“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出资监管单位重点推进的技术攻关项目和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本市国有创业投资公司从事的科技创业风险投资项目、与“科教兴市”相关的其他科技项目。
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经资产评估后可作价入股或参与要素分配,并在完成项目投资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以上项目和知识产权评估应选择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无形资产评估试点机构,评估报告由出资监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其中,知识产权入股比例高于35%且评估值大于1000万元的,评估报告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后备案。
国有企业产权的转让应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在联交所进行。
向企业内部创新活动中关键技术人员或与企业从事产学研活动相关的关键技术人员、机构转让产权,且转让后继续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事项的重大原创性科技项目,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进一步简化相关流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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