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Ø 《实施意见》的特点是支持阶段显著前移,强调市区联动推进,探索政府购买服务。
Ø 《实施意见》的出台着力构建并完善“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依托创业导师队伍、专业孵化器建设等,进一步提升孵化服务功能,在上海市营造鼓励科技创业的孵化大环境。
Ø 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科技创业的,在3年内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
Ø 科技创业者在注册成立企业前,可入驻“创业苗圃”接受预孵化。“创业苗圃”为科技创业者完善科技成果(创意)、制订商业计划、准备创业提供免费的公共服务,帮助其将科技成果(创意)实施转化并创办企业。
Ø 符合条件的科技创业项目,可在“创业苗圃”内享受一定期限、免费的办公场地、基本商务服务、创业指导和咨询、专业支撑等公共孵化服务。
【关键条款】
三、鼓励科技人员创业
(三)鼓励大学生和各类科技和管理人员以各种形式开展科技创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科技创业的,在3年内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科技创业人员与所在单位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保留关系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四、设立“创业苗圃”
(四)进一步降低科技创业门槛,支持科技创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科技创业基地等各类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设立“创业苗圃”。科技创业者在注册成立企业前,可入驻“创业苗圃”接受预孵化。“创业苗圃”为科技创业者完善科技成果(创意)、制订商业计划、准备创业提供免费的公共服务,帮助其将科技成果(创意)实施转化并创办企业。
(五)符合条件的科技创业项目,可在“创业苗圃”内享受一定期限、免费的办公场地、基本商务服务、创业指导和咨询、专业支撑等公共孵化服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引导和规范全市科技“创业苗圃”的建设与发展,每年对“创业苗圃”实际培育科技创业项目数量和服务科技创业的绩效进行评估。鼓励区县政府对“创业苗圃”所提供的服务给予一定的支持。
(六)鼓励和资助创业者实施“科技创业计划”,由各区县科委在各“创业苗圃”初选的基础上,组织推荐优秀的“科技创业计划”项目。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统一组织专家,根据创业者团队组成、技术可行性和创新性、商业模式以及市场潜力等综合指标以及预算合理性,对推选的“科技创业计划”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对优秀的项目由市政府给予一定经费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创业者自筹资金总额,资助资金与创业者承诺的自筹资金实施统筹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