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GB/T 2986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6.8耐唾液色牢度
按GB/T 18886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6.9 异味
按GB 18401-2010中6.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6.10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按GB/T 17592和GB/T 23344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注:一般先按GB/T 17592进行试验,当检出苯胺和/或1,4-苯二胺时,再按GB/T 23344进行试验。
6.11 微生物
按GB 15979-2002中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6.12 环氧乙烷残留量
按GB 19083-2010中5.8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6.13过滤效率
6.13.1 试验装置
NaCl颗粒物过滤效率试验装置应符合GB 2626-2019中6.3.2.1的要求。
6.13.2 试验样品
取3个样品并展开,成人口罩试验通气面积应不小于100 cm2;儿童口罩试验通气面积应不小于80 cm2。
6.13.3 试验条件
试验环境温度为(25±5)℃,相对湿度为(30±10)%,NaCl颗粒物浓度不应超过200 mg/m3。
6.13.4 试验步骤
a) 成人口罩试验流量为(85±4)L/min;儿童口罩试验流量为(45±2)L/min。
b) 将过滤效率试验设备调整到试验状态,调整其相关参数。
c) 用适当的夹具将口罩的展开试样气密连接在试验装置上。
d) 试验开始后,记录试样的过滤效率。采样频率≥1 次/min。试验应一直持续到口罩体试样上颗粒物加载至 30 mg 为止。
6.13.5 数据处理
取3个样品试验结果的最小值为口罩的过滤效率。数值保留一位小数。
6.14 呼吸阻力
6.14.1 试验装置
a) 呼吸阻力试验装置由试验头模、呼吸管道、测压管、微压计、流量计、调节阀、切换阀、抽气泵、 空气压缩机组成。见图 1。
b) 流量计量程为(0~100)L/min,精度为 3 %。
c) 微压计量程为(0~1 000)Pa,精度为 1 Pa。
d) 抽气泵气流应不低于 100 L/min。
e) 试验头模:在试验头模口部安装有呼吸管道,头模主要尺寸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
6.14.2 试验样品
取2个完整样品。
说明:
1——被测样品;
2——试验头模呼吸管道;
3——测压管;
4——微压计;
5——流量计;
6——调节阀;
7——切换阀;
8——抽气泵(用于吸气阻力试验);
9——空气压缩机(用于呼气阻力试验)。
图 1 呼吸阻力试验装置示意图
6.14.3 试验步骤
a) 成人口罩试验流量为(85±2)L/min;儿童口罩试验流量为(45±2)L/min。
b) 检查试验装置的气密性及工作状态。将通气量调节至(85±2)L/min 或(45±2)L/min,并将试验装置的系统阻力设定为0。
c) 应采用适当的措施(如使用密封剂),将被试样以气密的方式佩戴在匹配的试验头模上,应确保口罩佩戴位置正确,固定方式不应影响口罩的有效通气面积,也不应使口罩变形。将透气量调节至(85±2)L/min 或(45±2)L/min,测定并记录最大的吸气阻力。
d) 分别记录2 个试样的最大吸气阻力和最大呼气阻力。如果2 个试样试验结果均符5.7 条款的要求,判定其为合格;否则,判定其为不合格。
6.15 口罩头带与口罩体连接处断裂强力
取3个样品进行试验,对所有口罩头带与口罩体连接部位进行试验,采用单根试验法,按GB/T 13773.2 规定进行试验,拉伸速度为100 mm/min。
如3个样品试验结果均符合5.8条款要求,判定其为合格;否则,判定其为不合格。
6.16口罩头带拉伸弹性回复率
取3个试样,按FZ/T 60021-2010中第9章规定的方法分别对耳挂式口罩左右头带或头戴式口罩上下头带进行试验,其中预张力0.1 N,定伸长100 %,反复拉伸次数5次。
试验结果以对应位置头带试样的平均值表示,数值保留一位小数。如左右头带或上下头带的试验结果 均符合5.9条款的要求,判定其为合格;否则,判定其为不合格。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可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2 型式检验
7.2.1 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按本文件规定的型式检验项目进行周期性检验。
7.2.2 在产品生产过程稳定的条件下每年应抽样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7.2.3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b) 正常批量生产中,在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7.3 出厂检验
7.3.1 按交货批号的同一品种、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作为检验批。
7.3.2 从每检验批产品中按出厂检验项目要求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当同一交货批的交货数量大于10 万个时,抽样数量加倍。
7.3.3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质量、过滤效率、呼吸阻力、口罩头带与口罩体连接处断裂强力、口罩头带拉伸弹性回复率、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
8 标识
8.1 生产者标识
口罩上宜有生产者简称或商标的标记。
8.2 包装标识
最小销售包装应有检验合格标识,明显部位应附有可辨识的标识,标识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b) 产品名称;
c) 产品型号或规格;
d) 执行标准编号,明显部位应附有清晰可辨识的团体标准特定标识及“一次性”、“非医用”字样;
e) 主要原材料(内层、外层、过滤材料);
f) 使用说明,包括使用环境、佩戴方法、推荐佩戴时间(小时)、安全警示等;
g) 生产日期、保质期;
h) 如采取消毒处理,应标明消毒方式;
i) 贮存环境(如温度、湿度等要求),包装及贮运要求。
9 贮运
产品在贮运中应保证包装密封、不破损、不沾污,注意防火、防雨、防酸碱,避免阳光直接照射。
附 录 A
(规范性) 试验头模要求
A.1 试验头模主要尺寸
试验头模主要尺寸见表A.1。
表 A.1 试验头模主要尺寸
单位为毫米
尺寸项目 |
小号 |
中号 |
大号 |
形态面长 |
113 |
122 |
131 |
面宽 |
136 |
145 |
154 |
瞳孔间距 |
57.0 |
62.5 |
6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