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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本市行业企业中开展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3-9-3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2号),决定在本市行业、企业中试点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需求导向、能力核心、以用为本、高端带动的原则,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中的主体作用,重点在符合本市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方向、具备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条件的控股(集团)公司、大型企业、产业园区等机构中试点建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通过整合资源、创新机制、优化环境、聚焦政策,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各项工作,加快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能素质较高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同时带动相关产业技能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提高,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二)目标任务
     根据本市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统筹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培养基地应以与主导产业相关的技能培养项目为抓手,以“就业一人,培训一人”为目标,在“十二五”期间对技能岗位从业人员开展一轮技能提升培训,在技能培养、考核评价、使用激励等方面开展创新探索和改革试点,形成培养制度比较完善、评价机制比较科学、使用激励措施比较健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同时为其上下游产业技能人才培养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十二五”期间,首先在本市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的控股(集团)公司、大型企业、产业园区等机构中建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向其他产业领域和区域推广,全面提升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水平,使本市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重在“十二五”期末达到30%。
    二、实施范围
    (一)培养基地
    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高技能人才需求迫切,有明确的技能人才培养发展规划;
    2.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建立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积极开展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工作,并落实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推进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等相关工作;
    3.具备开展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师资及培训管理队伍等培训条件;设立相应的评价组织机构,并配备技术专家团队和鉴定管理人员;具备培养项目开发和技能评价能力;
    4.落实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和激励措施,建立“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等高技能人才使用制度,形成技能水平与薪酬待遇相挂钩的机制;
    5.确保技能人才培养经费投入,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确保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二)培养项目
     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实施的培养项目包括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包括通用工种和特有工种)、针对单项技术的专项职业能力以及高技能人才继续进修项目。
    (三)培养对象
    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培养对象以本企业技能岗位从业人员(包括在岗农民工,下同)为主,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培养基地与区县合作,将与本企业产业链相配套的上下游企业技能岗位从业人员纳入技能培训范围。
    三、申报认定
    (一)申报材料
    申报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单位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申请报告(附申请表),内容包括申报单位技能岗位从业人员队伍状况、技能人才发展目标任务、培养评价情况、使用激励情况、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以及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等。
    2.培养评价实施方案。培养基地应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各职业(工种)的岗位技能要求开发相应培养项目,包括培养方案和评价方案。其中,培养方案应包括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等;评价方案应包括评价项目、内容、方式,以及题库或试卷等。
    (二)认定方式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授予“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牌子。培养基地有效期为三年。
    四、培养基地的主要任务
    (一)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
    1.培养基地要按需实施培养,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根据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需要,结合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运用对从业人员技能水平的要求,开展岗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等各类技能培训。
    2.培养基地要创新培养模式,鼓励通过自主培训、与职业院校联合办学、开展高师带徒、举办和参与技能竞赛活动等多种形式,结合生产服务实际需求和职业工种特点,开展技能培训。
    3.培养基地要积极承担社会培训任务,在对本企业技能岗位上所有从业人员实施培养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培养基地面向与其产业链相配套的上下游企业的技能劳动者开放资源,提供技能培训服务。
    (二)推进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
    1.培养基地要成立专门的高技能人才评价组织机构,制定企业内考核评价实施办法,成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设立企业内技能鉴定所,并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在本市技能鉴定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充分利用技术专家队伍和自有场地、设施设备规范开展技能评价。
    2.培养基地要探索多元技能人才评价模式,应结合职业特点和岗位使用需要,实施考核鉴定、考评结合、业绩评审等多元评价模式。对长期在技能岗位上有绝活、有贡献的骨干人员,可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学历限制,允许其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评价。
    3.培养基地要加强考核评价的质量管理,按照本市技能鉴定管理有关规定开展鉴定申报、考务安排、考评员使用培训、鉴定所管理、题库管理、成绩管理等工作,加强考核评价的运作管理和过程监督。对采用评审模式的,培养基地应按照业绩考评、单位公示等规范程序实施评审。
    (三)完善高技能人才使用激励机制
    1.培养基地要积极探索建立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机制,进一步完善与能力业绩挂钩的企业工资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制定对关键技术岗位高技能人才在继续教育培训、疗休养、出国进修、健康体检等方面的激励办法。
    2.培养基地要建立健全“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等高技能人才使用制度,完善聘任办法,积极开展评聘工作,落实“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岗位津贴及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技能带头人及其带领团队自身建设,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关键技能岗位上解决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等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
    3.培养基地要建立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和奖励制度,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对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高超技艺和技能、为企业作出重要贡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业人员,给予相应荣誉和奖励。
    五、政策支持
    (一)培养基地技能人才培训费补贴。培养基地组织技能岗位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通用和特有工种)或针对单项技术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按规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训项目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培养基地开展高师带徒、技能竞赛赛前培训、高技能人才继续进修等培养项目,按现有相关政策给予培训费补贴。上述培训费补贴直接核拨给培养基地。
    (二)培养基地项目开发经费支持。培养基地自主开发职业资格类或专项职业能力类培养项目的,根据项目开发要求和工作量情况,按每个培养项目2-5万元的标准给予培养基地项目开发经费支持。
    (三)培养基地实训设施设备配套支持。培养基地主要的实训设施设备应能够满足基本培训需要。对部分实训设施设备投入有困难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予以一定配套支持,同时纳入全市公共实训体系,免费向有培训需求、与其产业链相配套的上下游企业的技能劳动者开放。
    (四)“首席技师千人计划”工作经费资助。在本市“首席技师千人计划”实施期间,对积极参与计划、建立首席技师制度的培养基地,按首席技师千人计划专项资金资助的有关规定,以每名首席技师1万元的标准给予工作经费资助。
上述各项政策中前三项所需经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从市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后一项所需经费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
    六、工作要求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对培养基地的指导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对本区县内具备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推荐申报培养基地;同时要积极与相关产业的培养基地合作,对有培养需求的区属企业等单位的技能劳动者,依托培养基地实施培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为培养基地开展培养评价工作提供指导服务,将培养基地纳入全市职业培训管理体系;定期对培养基地开展督导和绩效评估,作为延续实施期限的依据;积极开展培养基地经验交流和推广活动,在各级各类评优、评比、评选工作中,适当优先考虑培养基地。
    (二)培养基地应按要求落实技能人才培养任务。培养基地作为技能人才培养的实施主体,应建立相应工作小组,并落实专人负责做好相关组织发动、方案制定、协调推进等工作;应加大对实训场地、设施设备等培训资源的投入,不断改善培训条件;应按经审核认定的培养评价实施方案,结合职业特性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组织实施培养评价,全面加强高技能人才各项工作;应按规定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督导和绩效评估;应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重点用于培养基地相关工作的开展,并对各项补贴经费按规定专款专用,确保培养基地建设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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